发文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
文 号:十政发[1998]76号
发布日期:1998-9-18
执行日期:1998-9-18
生效日期:1900-1-1
十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与机构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十堰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爱国卫生运动是由政府组织,地方负责,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群众性、社会性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爱国卫生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单位分工负责制,使爱国卫生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政府各有关行政机关应依照国家 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