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常政发[2001]122号
发布日期:2001-7-30
执行日期:2001-7-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五章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罚款必须按照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设置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审核登记。
第三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