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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时间:2001-07-30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常政发[2001]122号

发布日期:2001-7-30

执行日期:2001-7-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五章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罚款必须按照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设置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审核登记。

  第三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30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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