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国家安全厅
文 号:云广发[2001]127号
发布日期:2001-7-16
执行日期:2001-7-16
生效日期:1900-1-1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卫星电视越境覆盖已越来越普遍,一些单位和住宅小区的住户违反国家政策 》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四、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本辖区住户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严禁任何住户未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在辖区范围内违规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在通告发布之日前,城市各住宅小区内住户违规擅自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备,由小区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组织拆除、登记并上交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州市县拆除的交到当地广播电视局,昆明市内小区拆除的上交到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人民西路182号)。如今后再发现有违规安装和收视的情况,除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小区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欢迎广大群众检举揭发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擅自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联系单位:各地、州、市、县广播电视局;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昆明市广播电视局音像处。
举报电话: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0871--5314792
昆明市广播电视局音像处0871--3133499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国家安全厅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