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湖政发[2006]70号
发布日期:2006-11-1
执行日期:2006-11-1
生效日期:1900-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切实推进文化大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和舆论监督制度。
(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通过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团体)的传习活动。重点抓好《湖笔制作技艺》、《百叶龙》、《扫蚕花地》等项目保护工作的同时,通过开展学校教育和社会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开展创建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在社区、乡村广泛进行民间艺术传习,使我市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得以延续。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造就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
四、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五纳入”,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实行目标管理,切实把本行政府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市政府已成立湖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理顺市辖区的文物管理体制,继南浔区的文物事权下放后按法定程序下放吴兴区的文物事权。
(二)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市、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和对公益性文物事业单位的扶持,要安排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文物保护、藏品征集、文物库房、安全技防补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项目论证研究、开发利用、传承培育、项目保护补助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在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政府《关于古桥保护协调会议纪要》(湖政专纪(2002)67号)已明确的古桥修复经费,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到位。鼓励文博单位拓展经营,完善服务,增加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加快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有针对性地制定人才培训和引进计划,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管理强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队伍。
(四)组织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各地要抓住“文化遗产日”这一契机,精心组织系列宣传活动。各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利用各类宣传手段,普及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教育部门要将优秀的文化遗产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热爱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并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