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穗府[2007]10号
发布日期:2007-5-9
执行日期:2007-6-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九日
关于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提高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大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主体、以社会投入为支撑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增加科技投入,逐年提高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力争到201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超过2%。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市和区(县级市)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应用和开发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保障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投入。围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解决社会发展领域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等,优化政府科技投入体系,安排若干重大科技专项或专题。
(四)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及结题验收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广州市财政科技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启动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推进财政科技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科技经费资金使用效益。
(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构向国家批准设立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激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通过直接投入、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投入力度,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加大企业科技攻关难题招贤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留学人员和其他科技资源为企业破解技术难题,获准立项的难题招贤项目,最高可获得市科技经费200万元的资助。
在市科技经费中设立国家项目配套资金,对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比例给予配套资金资助,鼓励和支持广州地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国家科技经费的支持。
实施创新型企业示范工程,组织认定一批创新型示范企业,对创新型示范企业的研究开发由市科技经费给于资金支持。创新型企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和创新型示范企业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制定。
(二)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已获得国家认定的上述机构,由市科技经费给予资金支持。
(三)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定自2007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