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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6-05-08

发文单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政府

文  号:靖政发〔2006〕17号

发布日期:2006-5-8

执行日期:2006-5-8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靖边县老年人优待规定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以及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规定》所称老年人均指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二条  90—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月享有5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其中市上支付10元,县上支付4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月享有10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由省财政支付)。高龄老人的生活保健补贴由本人申请,乡镇申报,县老龄办负责审核发放,属县本级承担的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城镇孤寡老人,要优先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农村孤寡老人,要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有条件的也可由村办、乡办敬老院供养。

  第四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可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出资、投劳义务。

  第五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可将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果园、水面、荒坡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根据经济状况,可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养老补助金,根据不同年龄档次划分补助标准。

  第六条 援助。

  第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老年病专科或门诊,对老年人免收挂号费,实行就诊、治疗、交费、取药、住院“五优先”。县级卫生部门每年要组织专门力量为百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第八条 老年人可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九条 各交通运输站售票点,要设立老年售票窗口或优先给老年人办理手续。各商业网点,应设立老年人购物休息点。其它服务行业也要给老年人优惠照顾。

  第十条 老年人可免费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在上述场所举办专项活动期间,门票可按半价收费。非国有经营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履行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为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投资主体确定。老年人到影剧院观看戏剧、影视片时,影剧院要实行半价优惠。

  第十一条 孤寡、独居老年人需安装有线电视的,凭村(居)委会证明,经县老龄办审核后,可享受有线电视初装费的半价优惠(已安装的不再享受优惠)。

  第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单位和场所,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挂牌明示服务内容,设立老年人服务标示牌,落实服务条款,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部门,特别是涉老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做好优待项目的落实,保证涉老经费专款专用。对不落实优待项目的单位和经营业主,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刁难、侮辱、诽谤、虐待老年人,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靖边县老年人优待证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县政府统一发放,老年人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到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第十六条 凡持有靖边县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均可享受上述优待规定。持有外地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可享受以上第六、七、八、九、十条有关优待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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