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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宗教印制品管理办法

时间:1997-12-31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1

执行日期:1998-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宗教印制品的管理,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宗教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不适用范围)

  因研究、阅读需要印制的宗教印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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