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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音像业治安管理办法[失效]

时间:2000-07-04

发文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文  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发布日期:2000-7-4

执行日期:2000-7-4

生效日期:2004-6-7

  经2000年6月1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音像业的治安管理,促进音像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音像业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自觉遵守本办法,在音像业治安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音像业治安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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