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6-26
执行日期:2003-6-26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正)
(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