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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暂行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时间:1997-07-31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7-31

执行日期:1997-7-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艺术,进一步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维护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和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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