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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

时间:2000-07-25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常政发[2000]110号

发布日期:2000-7-25

执行日期:2000-7-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三章 罚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州市境内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三条 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如下:

  (一)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

  (二)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线路及传输设备、微波接力通信站、微波通路、卫星地面站及地下管道、管孔;

  (三)节目监测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四)水线牌(灯)、架空标志牌(灯)、标石(桩)、围网、标盖、围墙等设施的标志物和警戒装置;

  (五)用于现场直播录制、采访的各种机动设备及有关的固定设施等;

  (六)广播电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和宣传。市、所辖市广播电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要配合广播电视部门,共同搞好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 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7月25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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