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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时间:1996-09-25

发文单位: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9-25

执行日期:1996-9-25

生效日期:1900-1-1

   (1996年2月2日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

  第四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三条 商业、邮电、卫生、金融、交通等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应当用蒙古语接待蒙古族顾客或提供翻译服务。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要重视蒙汉语文的对译工作,根据需要,要及时翻译上级机关法规、文件、会议材料和资料。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蒙古语言文字创作、论著以及挖掘、整理蒙古文化遗产取得成就者;自治县公民用蒙古文著述的文学、科研、艺术等创作成果获地区以上奖励的。

  (二)在蒙古语言文字教学、新闻、翻译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学习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干部、工人、牧农民及学生。

  (三)在自治县工作的职工,能熟练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经考核,成绩优秀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一条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九、十五、十八条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通报批评或进行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果的,对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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