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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失效]

时间:1999-08-24

发文单位:深圳市

发布日期:1999-8-24

执行日期:1999-10-1

生效日期:2004-7-1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业管理,促进印刷业发展,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 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处罚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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