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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时间:1995-05-19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5-5-19

执行日期:1995-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依据)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庙,道教宫观,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聚会点和伊斯兰教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 (主管部门)

  本市区、县以上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场所登记)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向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宗教事务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 (登记要求)

  申请登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

  (二)该场所的历史和现状资料;

  (三)教职人员的身份认定证件;

  (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 》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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