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的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1994-09-21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桂政办[1994]135号

发布日期:1994-9-21

执行日期:1994-9-21

生效日期:1900-1-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4年-1995年在财政部增拨我区的“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每年划出1000万元,建立“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由自治区民委和财政厅组织投放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主要用于解决民族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在经济建设、发展生产中的特殊困难和需要,促进这些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开发性的种植和养殖业项目。

  (二)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兴建的工业项目。

  (三)以扶贫为目的的乡镇企业项目。

  三、所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扶持后稳定增加少数民族群众的收入,通过开发性生产带动贫困农户解决温饱、脱贫致富,逐步增强贫困地区财政的自给能力。

  (二)立足于本地资源优势,符合国家的产业指导政策,产品在市场上适销对路。

  (三)能源、供水、交通等条件基本具备。

  (四)生产技术、项目管理、配套资金等方面有保障。

  (五)投资少、见效快,项目单位信誉好,有偿还能力。

  四、申报程度

  各有关县民委、财政局负责本县的项目申请,经所在地区民委和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审批。所批项目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五、所申报扶持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单位的借款申请书,地、县、民委和财政局的审核意见。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论证材料。

  (三)有效的项目资金或财物的抵押和担保文件。

  (四)有关主管部门的立项批件。

  (五)自筹及配套资金的计划和到位情况材料。

  (六)技术依托单位的协议书。

  六、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使用原则上要相对集中,每年搞一批能形成相应规模的项目。

  (二)资金结合项目下达,跟项目走,有偿使用。

  (三)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资金到期一律回收,由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再周转安排。并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

  (四)经审定扶持的项目,由借款县财政局与自治区财政厅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局签订借款协议,再由借款单位与当地县财政局签订 程序停止银行收户,如数扣抵用于担保或抵押的资产和财物。

  七、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民委、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