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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已被修正]

时间:1994-09-01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9-1

执行日期:1994-9-1

生效日期:1994-9-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 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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