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9-1
执行日期:1994-9-1
生效日期:1994-9-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 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