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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时间:1993-04-07

发文单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4-7

执行日期:1993-5-1

生效日期:1900-1-1

(1993年3月2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素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 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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