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2-11-23
执行日期:1992-1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贷款种类、利率与方式
第四章 贷款的基本程序
第五章 贷款计划的管理
第六章 贷款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促进民族地区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经济方针和政策,执行民族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必须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 书。贷款经有权行批准后,借贷双方应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贷款的发放。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项目经有权部门审批下达了开工通知书后,经办行按照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的检查与收回。经营行要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建设进度,购置的设备材料是否适用,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是否健全完善;企业自有及自筹资金是否到位,支付的费用是否合理;有无擅自改变施工计划,有无挤占挪用贷款的情况等。贷款一般不能展期,确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必须提前向开户行提出贷款延期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由借贷双方会同担保人依法签订延期手续。对到期不还的,银行有权从其存款帐户扣除贷款并加收利息。
第五章 贷款计划的管理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纳入国家信贷计划,是乡镇企业贷款计划的一部分,由农业银行工业信贷部门组织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计划的编报。由各省农业银行会同乡镇企业局或民委,自下而上地认真选择、共同商定编报贷款项目计划。各地乡镇企业局或民委可组织推荐项目,农业银行对贷款项目要逐一进行审查评估。对200万元以上贷款的项目要附简要说明。贷款项目应按要求于12月底前分别或联合上报农业银行总行和国家民委。
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计划的认定。总行根据各地上报的贷款项目与国家民委进行衔接后,作为建议贷款项目,由农业银行下达。各分行按照总行下达的贷款项目、信贷计划与资金组织实施。对经济效益差、不符合贷款政策与条件的贷款项目,省、自治区农行有权进行调整,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贷款下达后,由当地农业银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贷款规定组织发放、检查、收回。各地乡镇企业局或民委要切实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协助农行收回到期贷款。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贷款在乡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有关科目中分别反映。
第六章 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贷款管理制度。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按《中国农业银行工业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一律实行项目管理。从项目初选、评估到贷款的审批、发放、使用监督、收回及效益考核总结等全过程进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审批报告制度。项目贷款必须按计划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每半年向贷款审批行报告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及贷款使用等情况;项目完工投产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审批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贷款项目库制度。根据申请贷款的项目,要相应建立贷款项目的储备库、意向库、贷款项目库,随时掌握被选项目的情况和贷款项目的资金营运与经济效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贷款档案制度。贷款项目的经营行和审批行,要按项目建立贷款档案。主要有: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各种文件、报表和资料;列入计划的有关批件;贷款评估论证报告和审批文件;借款合同和担保、抵押贷款的有关附件;项目财务开支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材料;项目竣工总结和后评价报告;有关项目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济活动分析制度。要定期进行贷款检查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反映项目贷款形态变化和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要针对原因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加强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各级农行与乡镇企业局或民委应密切配合,加强合作,经常总结、推广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管理的经验,对贷款项目的实施给予切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