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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

时间:1992-11-02

发文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文  号:教民厅[1992]15号

发布日期:1992-11-2

执行日期:1992-11-2

  为了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现就进一步加强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我国的绝大多数县、市,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居。在近亿少数民族人口中,大约有2000万人散居在全国各地。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教育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有计划、有措施、有专人负责,定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尽快缩小与当地其他民族在教育发展程度上的差距。

  二、采取有效措施,为少数民族子女入学创造有利条件

  凡是少数民族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有条件的可办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同时招收当地汉族子女入学,实行混合编班,以利互相学习,增进各民族的友谊和团结。

  各类学校招生,凡属义务教育阶段,要认真组织少数民族子女入学,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减、免杂费;中等以上学校要根据当地情况,必要时对少数民族子女可适当降低分数线。

  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惯,对饮食有特殊要求的少数民族学生,学校应设立专用食堂。

  对要求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学生,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双语教学。

  三、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各地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时,要坚持从少数民族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民族特点和民族的传统技艺,注意为当地少数民族培养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初中级实用技术人才。普通中小学的劳动技术课,可根据民族特点,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劳动技术训练,或组织其学习本民族的传统技艺。各类职业学校可附设民族职业培训班,形式灵活多样,学制可长可短。

  四、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

  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各级师范院校招生时,可划出一定指标定向招收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入学。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培训在职教师时,要把培训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师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师范院校毕业的少数民族学生,要优先分配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或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校任教。各地还可采取一些措施,鼓励教学水平较高的汉族教师到民族学校任教。

  五、多渠道集资,发展民族教育

  发展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教育,要充分调动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要鼓励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和汉族群众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国家和各级政府要适当给以补助或对集资办学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以奖励。国家用于发展民族教育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六、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散杂居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翻身史、宗教观的教育,特别是在多民族杂居地区,要教育师生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树立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观念。同时,还要正确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原则,并要坚持对学生进行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宗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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