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桂政发[1992]31号文
发布日期:1992-4-29
执行日期:1992-4-29
生效日期:1900-1-1
西林县和凌云县聚居着人数较多的苗族、瑶族。根据西林、凌云两县的历史状况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的特点,为加速当地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经研究,决定给予西林、凌云两县(以下简称两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特作如下规定:
一、两县人民政府可从本县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 定,对可以由县开发矿产资源可优先给县合理开发使用;所开采的矿产品除属国家或自治区统管和计划收购的,由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单位收购外,非统管的计划外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位经营销售;上级国家机关开发的矿产资源,矿块产品税交给当地税务部门,并从利润中给予驻县一定照顾。
八、两县人民政府要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本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两县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照顾所在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九、两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贸易需要,积极组织出口货源,外贸部门在出口商品的收购上适当给予照顾;各县所创贸易外汇收入,除上交中央外,留归各县安排使用。
十、两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项目,享受自治区对自治县的优待。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统一调整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县财政发生重大减收或增支时,报请自治区财政部门增加补贴。机动金和预备费由上级财政机关按规定核拨,并打入县财政支出基数。
十一、两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税法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
十二、两县人民政府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努力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民族班。在边远贫困地区、高寒山区可试行举办寄宿制高小班,经自治区列入计划批准举办的,按规定享受自治区给予民族自治县的同等待遇。各类学校的招生,对居住农村的瑶族、苗族考生应放宽条件录取。
十三、两县享受上述待遇后,县内民族乡建制不改变,仍继续加强对民族乡的各项工作,按规定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四、其他待遇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商有关部门解决;意见不一致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