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2-4-25
执行日期:1992-4-25
生效日期:1900-1-1
1992年元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对巩固和发展我国的民族关系,加快民族地区以至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加快改革开放的决策思想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扬光荣传统,进一步增强各民族的团结
民族团结是各民族兴旺发达的前提,也是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要继续:发扬我区各民族平等团结、和睦相处、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关心、互相理解,真正做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要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注意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很重要的是加强我们党内的团结和各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各民族共产党员,各族干部都要站在党的立场上。做党内团结的模范,民族团结的模范。还要注意加强军队同地方政府和少数民族的团结,搞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两个文明的活动。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经常、广泛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适当开设民族 体系和监督机制。继续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各项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已经颁布自治条例的自治县,要依法执行自治条例;自治区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必须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利,在工作中充分考虑自治县的特殊情况和需要。要根据自治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贯彻实施的措施。处理好执行部门政策与贯彻自治法的关系,凡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策法规,要体现自治法精神,有助于自治法的实施。要进行执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各地要注意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享有的民族平等权利。
七、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乡镇。组织、人事和民族工作部门要互相配合,制定进一步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措施。要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出发,把审批权放到县,划出一定指标,适当放宽年龄、分数限制,定向招生招干,帮助培养少数是族人才;每个民族乡要努力做到建立一个民族干部培训中心,普及科学技术;不仅要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重视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而且在汉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杂居地区也要注意对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建立少数民族中青年后备干部名单。尽快使全区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并在结构上趋于合理。全区每年编制内的职工和干部自然减员、缺额及国家当年增用人指标,由有关部门通过考核予以补充,要划出一定的比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人员。吸收录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整体比例和各民族招干比例,有关部门根据各民族人口及现有干部队伍情况分别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下达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中,划出一定指标用于自治县、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在农民中扫收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进一步改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结构。通过各种途径,加快培养少数民族的高中级干部、科技干部和经济管理干部。各级党校、民族干校和有关大中专院校,要继续办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保送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类大中专院校深造,交流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到自治区机关和沿海地区任职或挂职锻炼,以提高他们的素质。
八、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有领导分管,每年要专题讨论研究一到两次。各级领导要重视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抓好民族团结和民族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抓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等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抓好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县、自治县、民族乡和杂散区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各部门、各行业都要树立民族工作是自己分内工作的观念,要根据自己的职能做好民族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民委作为政府主管民族工作职能部门的作用。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各级民委机构,未设立民委的地、市、县,要抓紧设立。逐步改善民委的工作条件。各有关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
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原则精神,结合自身业务,制定出贯彻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