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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1991-11-16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文  号:甘政发[1991]199号

发布日期:1991-11-16

执行日期:1991-11-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章 宗教活动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五章 宗教团体

  第六章 外 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领导和管理。其职责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 的规定,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违犯治安管理的,由当地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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