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文 号:甘政发[1991]199号
发布日期:1991-11-16
执行日期:1991-11-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章 宗教活动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五章 宗教团体
第六章 外 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领导和管理。其职责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 的规定,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违犯治安管理的,由当地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