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国家民委
文 号:教民[1990]009号
发布日期:1990-4-21
执行日期:1990-4-21
为了加强对五省、自治区藏族教育一些重大问题的协商、协作和研讨,总结交流藏族教育经验,根据铁映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设立五省、自治区藏族教育协作领导小组和五省、自治区藏族教育协调小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五省、自治区藏族教育协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1.协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王明达(国家教委副主任); 副组长:江家福(国家民委副主任); 成 员:图道多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班玛丹增(青海省副省长); 韩邦彦(四川省副省长); 张学忠(甘肃省副省长); 陈立英(云南省副省长)。2.协调小组成员: 组 长:郭福昌(国家教委委员、民族地区教育司司长); 副组长:谢启晃(国家民委教育司副司长); 成 员:马玉麟(青海省教育厅厅长); 丁有德(青海省民委副主任); 旦巴江村(西藏自治区教科委副主任); 李继学(西藏自治区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田玉清(四川省教委专职委员); 孙自强(四川省民委主任); 李绍唐(甘肃省教委副主任); 杨应忠(甘肃省民委主任); 刀育才(云南省教育厅副厅长); 石有才(云南省民委副主任)。
二、五省(区)藏族教育协作领导小组,主要是对藏族教育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协作和研讨的机构,并不是置于五省(区)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之上的行政领导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对藏族教育改革、发展中具有共性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进行研究,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具体领导藏族教育协调小组的工作,研究教育协作中的重大问题。藏族教育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在协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对藏族教育师资培养、藏文教材的编译出版,藏族地区中、高级人才的培养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交流藏族教育改革、发展经验;提出和表彰藏族教育办得好的一些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藏族教育的科学研究;研究和提出藏族教育协作的具体计划和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三、五省(区)藏族教育协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分别召开,也可同时召开。研究当年协作工作的有关问题。
四、五省(区)藏族教育协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设立后,原五省(区)藏文教材协作机构仍然保留,其名称改为“五省(区)藏文教材协作组”,在五省(区)藏族教育协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领导下继续开展藏文教材协作的具体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协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由于任务加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请青海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五、五省(区)藏族教育协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的各项协作活动经费(含藏文教材审定费),原则上按五省(区)各自的藏族人口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