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7-23
执行日期:1989-7-23
生效日期:1997-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学艺术创作和研究
第三章 出版、演出、广播、影视、展览
第四章 群众文化
第五章 图书、文物
第六章 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
第七章 文化工作的管理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开办不同形式和规模的业余文学艺术学校或学习班。
第七章 文化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文化行政部门管理朝鲜族文化艺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根据自治州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
(3)调整和设置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团体;
(4)组织指导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
(5)负责组织朝鲜族文化艺术从业人员的考核、晋升工作;
(6)组织指导朝鲜族民间文化和民俗娱乐活动的开展;
(7)依法加强和改善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文学艺术创作单位和群众文化团体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县)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奖励和表彰对发展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奖励和处罚的实施细则,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