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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 [失效]

时间:1988-07-21

发文单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8-7-21

执行日期:1988-7-21

生效日期:1997-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朝鲜语文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章 朝鲜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四章 朝鲜语文的翻译工作

  第五章 朝鲜语文的规范化和研究

  第六章 朝鲜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汉两种文字或者其中一种。

  第十七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的企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朝鲜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对朝鲜族幼儿进行本民族语文的训练工作。自治州内朝鲜族中、小学教学用语应当用本民族语言,语文教学应以朝鲜语文教学为主,也要加强汉语文教学,使学生掌握朝、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九条 以培养朝鲜族师资为宗旨的州内各类师范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要使用朝鲜文教材,用朝鲜语授课。

  以培养服务行业职工为宗旨的州内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应开设朝鲜语文课。

  第二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朝鲜族学生进入用朝鲜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或民族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办好朝鲜文报刊,根据自治州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以普及科技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朝鲜文报刊种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出版部门要以出版朝鲜文图书为主要任务,逐步增加朝鲜文图书的种类,特别要增加朝鲜文少年儿童课外读物的种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教材出版部门编译出版各种朝鲜文教材和朝鲜文教学参考资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内的书店和邮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朝鲜文图书和报刊的发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办好以朝鲜语为主的广播、电视,逐步增加自办朝鲜语节目。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影片、电视片的朝鲜语译制和口语对白配音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用朝鲜语文进行写作和文艺演出。

  第四章 朝鲜语文的翻译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朝鲜语文的翻译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翻译机构,指导全州地方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县(市)地方国家机关要设翻译机构,配备专职翻译人员;朝鲜族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的事业单位和朝鲜族聚居或杂居的乡(镇)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翻译人员。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翻译机构翻译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承担同级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翻译任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的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商品名称的文字翻译由州、县(市)翻译机构负责审核。

  第三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朝鲜文译汉文的工作,积极向全国各地介绍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汉文译朝鲜文的工作,积极向本州介绍全国各地的先进科学技术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章 朝鲜语文的规范化和研究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规范化工作,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委员会按照朝鲜语规范化原则,制定朝鲜语规范化方案。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语文研究工作的领导。朝鲜语文的研究工作,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解决朝鲜语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规定,重视同国内外朝鲜语文学术界的学术交流;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国朝鲜语专家、学者来自治州任职或讲学;选派朝鲜语文工作者出国考察、研究。

  第六章 朝鲜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朝鲜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自治州内高等院校,研究部门和朝鲜语文工作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独立工作能力的朝鲜语文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选送朝鲜语文工作者到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门进修,不断更新他们的知识,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语文工作者的管理,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考核、晋级和职称评定等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模范地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奖励和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州朝鲜语文工作委员会制定并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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