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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失效]

时间:1987-07-09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大

发布日期:1987-7-9

执行日期:1987-7-9

生效日期:2002-5-22

第一条 藏语文是我区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保障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要使用藏文。

第十三条 自治区努力发展藏语文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积极出版藏文少年儿童读物,以及藏文通俗读物和科普读物。鼓励区内的科研机构、学术、文艺团体和艺术学校用藏语文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演出。

自治区采取实际措施大力培养用藏文写作的编辑、记者、作家、秘书和翻译等人才。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

第十五条 自治区设立藏语文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藏语文学习、使用、发展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藏语文的科学研究,遵循它的发展规律,对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给予科学指导;统一新产生的名词术语的拼写规则,使之规范化。

第十六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负责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甚至玩忽职守的给予批评乃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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