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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与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时间:1987-04-17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7-4-17

执行日期:1987-4-17

  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从理论到实践都有新的发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时期之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党的各级组织和全党同志一定要提高对民族问题的认识,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发展当前的好形势,推动民族工作不断前进。

  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设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所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切实执行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充分尊重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照顾自治地方的经济权益,让利放权,支持和带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密切联系和热情帮助少数民族,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不断巩固和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是顺利进行四化建设和改革的保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共同理想,则是加强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经常地、深入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观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动员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地为把我国建设成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民委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至十一月三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民委主任(扩大)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央书记处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民族工作的指示。习仲勋同志听取了会议情况汇报并作了重要讲话。与会同志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指示精神的基础上,研究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重点是有关指导思想方面的问题和一些重大的实际问题。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民族工作的几个重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民族工作的形势和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

  建国以来,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制定了正确的民族政策,指导民族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有过失误,犯过错误。十年动乱期间,党的民族政策破坏殆尽,民族工作基本上被取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民族工作,恢复和制定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和 不许可的。在精神文明建设,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等工作中,必须教育和依靠少数民族的广大干部和群众,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的毒害,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妇女的权益。对于企图恢复早已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的非法活动,要坚决制止。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

  邓小平同志一九八○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一九八四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总结和概括了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是正确处理国家和自治地方、汉族同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法律。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巩固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事业,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需要多方面协同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受到各族人民的热烈欢迎。有些自治区、自治州和多民族省,已经制订或正在制订自治条例或实施细则,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工作。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有关部门和许多地方,还没有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制订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条例、规定或措施;有些现行政策和规定,同《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没有很好地协调起来。不少民族自治地方认为,有些部门对他们的自治权利尊重不够,尤其是没有充分注意其经济权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建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自治法的有关条款和各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制订贯彻实施自治法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切实保障自治地方能够行使各项自治权利。各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把自治法的精神同本地的实际结合起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保证自治法能够落到实处。

  (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点是处理好经济权益。

  应当根据自治法的规定,在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处理好国家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利益。在放权和适当让利上,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除继续落实和完善财政、民贸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外,在固定资产投资、税收、信贷、价格、外贸等方面,也应研究制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优惠政策。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凡是能够下放给自治地方的企业,应当下放给地方管理。不宜下放和新办的企业,要照顾地方和群众的经济利益,返还一部分税利,注意招收当地职工,并采取培训人才、扩散某些产品、零部件等多种形式,带动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群众致富。自治地方应当热情支持、保护和帮助各部门在本地兴办的各种企业,组织地方企业和群众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发展横向联系,在服务和联合中加快自己的发展,

  (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在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要积极培养、配备具备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首先,应当放手使用现有的少数民族干部,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各自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同时,要认真抓紧对各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办法,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少数民族干部要努力提高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密切联系群众,特别是本民族群众,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同心协力,做好工作。为解决少数民族干部来源少、数量不足的问题,今后除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转业军人外,经与劳动人事部门协商同意,可以从工厂、农村和牧区,择优招聘一些思想道德素质好、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知识青年,充实干部队伍。

  五、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

  我国杂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约一千八百万,几乎遍布每个县、市。杂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认真做好。几年来,杂散居民族工作成绩很大。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他们人口少,居住分散,往往容易被忽视;注意他们的特点不够,执行政策有“一刀切”现象;很多地区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低于当地汉族的发展水平;歧视少数民族,不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民族感情,导致民族纠纷的事时有发生。

  杂散居地区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时,应当根据自己的特点,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城市少数民族工作。

  全国散居在城市的少数民族约六百万人,每个大中城市都有比较多的少数民族成分。各级政府要重视少数民族工作,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城市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各种专业人才比较集中,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联系和较大的影响,要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强支边工作,扩大对外联系。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产业特长,发展工艺品、民族特需商品、清真饮食业等工商业。对当前遇到困难甚至濒临倒闭的清真饮食企业和部分民族特需用品企业,要订出保护性措施,加以扶持,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竞争能力,求得稳步发展。要适当增设清真食品网点和医疗、文化设施。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街道,要注意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二)重视民族乡的工作。

  全国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有六百多万。民族乡是不同于一般乡的基层政权,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注意他们的特点,帮助和扶持他们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给予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超收部分应全部留给当地,分配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和专项资金时,应适当照顾。

  (三)重视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赫哲、俄罗斯、德昂等十一个少数民族的工作。这些民族人口很少,更要注意认真贯彻民族平等政策,搞好团结。在经济、教育、文化事业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使他们在民族大家庭中共同发展繁荣。

  六、加强各级民委的建设,充分发挥民委的作用。

  国家民委是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职能部门,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地方民委是同级政府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政领导机关的参谋和助手。各级民委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加强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

  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担负着新的任务,具有新的内容、新的特点。因此,不论新、老民族工作者,都必须努力学习。新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以及为适应民族工作而必须具有的其他方面的知识。原来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也需要更新知识,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在学习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的民族情况结合起来,把党的方针、政策、措施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结合起来。为了提高民委系统各级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除了坚持在工作中、实践中学习外,拟采取短期轮训和离职学习等办法,分级负责,在“七五”期间把各级民委的干部培训一遍。

  (二)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

  调查研究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与决策的依据。建国初期,在党中央的关怀领导下,对少数民族的情况进行过一次规模可观的系统调查,起过重要作用。为了做好今后的民族工作,拟在今后二三年内对我国少数民族的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进行一次比较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各级民委的负责干部要带头联系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进行实地考察。在做好国内调研工作的同时,还要了解和研究世界主要国家的民族情况和理论、政策,以开阔视野,广泛借鉴,促进国内的民族工作。

  (三)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听取他们对民族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在教育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方面,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当前需要认真办好的几件事。

  民族工作的任务很重,民委要做的工作很多。除了做好日常的各项工作外,我们打算在今后一个时期集中力量办以下几件事:

  ──积极参与筹备和开好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并对发展边疆少数民族经济问题做些调查研究。

  ──会同全国人大民委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密切配合,有重点地检查一次《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情况。帮助一个自治区、两个自治州、三个自治县制订实施条例;帮助几个民族乡制订工作条例。

  ──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联系和智力支边活动。

  ──协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报告。

  ──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于今年底或一九八八年初,召开一次全国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先进人物表彰大会,表扬先进,交流经验,推动民族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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