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生活费补贴问题的复函

时间:1987-01-09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文  号:劳人薪[1987]3号

发布日期:1987-1-9

执行日期:1987-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你区职工生活费补贴问题,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你区乌鲁木齐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现行的生活费补贴标准(26%)不动。南北疆地区职工现行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低于26%的,可以提高到26%。

  二、这次你区调整生活费补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或费用。

  三、这次调整生活费补贴,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有负担能力的地区可以先办,并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执行;没有负担能力的地区暂缓办理。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