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3-12-29
执行日期:1983-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国 和有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七、民族乡应当注意对各族居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以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
八、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民族乡的领导,并注意照顾当地民族的特点和少数民族人民的需要。
建立民族乡是一件重要的工作,是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大事,各省、市、自治区应当予以重视。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同当地有关民族群众和干部充分协商,统筹规划,进行必要的试点,然后有步骤地进行。工作要深入细致,防止简单急躁的做法。有关建立民族乡的具体事项,可与国家民委和民政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