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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3-08-13

文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发布日期:2013-7-23

执行日期:2013-9-1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3年7月23日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 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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