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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沪人社关发(2009)3号
发布日期:2009-1-8
执行日期:2009-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依据《 规定实施裁减人员方案。在裁员过程中,要及时足额支付被裁减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充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加盖局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