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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1-04-26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发[2011]17号

发布日期:2011-4-26

生效日期:2011-4-2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消防安全是城市运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完善全社会消 防安全责任体系、公共消防基础保障体系、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和消防宣传教育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现就进一 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做好消防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依法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落实 《上海市消防“十二五”规划》。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判和通报本地区火灾形势,督办重点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 全重大问题。要加大政府消防投入力度,提高公共消防基础建设与管理水平,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依法监管联动执法。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 ,提倡自备逃生自救器具。全市所有单位、居民楼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疏散 逃生演练。要积极开展覆盖全市的社区消防志愿者培训。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每学期开展2课时以上消防安全教育和1次以上逃生疏散演练,改造并用好市 青少年教育培训基地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公众消防安全宣传和体验设施建设。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等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提示性消防安全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宣传载体的作用,在全市范围免费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广告,开播消防安全宣 传专栏。充分利用轨道公交车站、车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住宅共用部位、电梯轿厢的视频设施和移动通信平台,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火灾警示教育。

四、继续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

(十五)提高消防监管能力。要完善公安机关“全警联勤”整治火灾隐患工作机制,加强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三级消防监督工作,深化消防政 务公开、消防行政许可改革和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采取消防便民利民新举措,提高公安机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监督规范执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社会消防 创新管理的水平。

(十六)增强消防救援能力。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石油化工等特殊复杂火灾的灭火技战术研究,完 善各类灭火救援预案,进一步掌握辖区道路水源、重点单位、灾害类型、处置程序、建筑消防设施等情况,加强空勤、水域、搜救犬等应急救援专业队和特勤攻坚力 量建设,强化复杂恶劣环境适应能力和先进装备应用能力的特训,打造“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公安消防队伍,确保关键时刻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地减 少火灾损失。

五、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十七)严格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要将消防工作完成情况作为 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设定考核评价的项目、指标和方法,实行年初责任签约、全程跟踪督办、年底考评通报等举措,确保各级政府在消防工作组 织领导、基础建设、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落到实处。每年1月10日前,各区(县)政府要向市政府报告本区(县)上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完 成情况。

(十八)严格消防工作问责追究。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消防安全义务,未依法履行,导致火灾隐患突出、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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