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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规定

时间:2010-11-14

文  号:令2010年第99号

发布日期:2010-11-14

执行日期:2010-11-14

  《绍兴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绍兴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机构及相关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所需人员及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发改、教育、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卫生、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 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人意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或随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非自愿性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支付。

  (三)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宣传资料、咨询指导和有关计划生育药具;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绍兴市区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的免费新生儿疾病及听力筛查,产前筛查费用可部分减免,持合法生育证件的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孕产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住院分娩补助;对患有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可根据政策减免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其子女可享受居住地卫生院计划免疫基础疫苗免费接种。

  (四)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指定学校就读的,在收费、接受教育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可申请报考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高中段学校。

  (五)自愿参加或接续工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享受各项“关爱活动”。

  (六)符合相关条件可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人才、优秀“外来务工者”、劳模先进等评选,获得荣誉称号的,享受相关待遇。

  (七)与本地居民享受电大、夜大等同等教育资源及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科学、文化、体育、娱乐设施。

  (八)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当地建设的流动人口集中居住住房。

  (九)经驾考合格,可按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十)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 绍兴市区《居住证》持有人除可享受前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二)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三)其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并按规定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待遇;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租住有关低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

  (五)持《居住证》连续十年以上,所在家庭符合居住地低保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临时生活援(救)助;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纳入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临时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及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

  第二十条 原依照《绍兴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照本规定换领《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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