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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修订)

时间:2009-04-30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令第 107 号

发布日期:2009-4-30

  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 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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