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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9-03-02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发〔2009〕59号

发布日期:2009-3-2

执行日期:2009-3-2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日

  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客运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利益,巩固主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集中整治成效,促进“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公安牵头、部门联动、属地负责、依法治理、确保稳定”的原则,坚持“关注民生、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健全机制”的工作方针,加大对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客运行业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抓获一批涉嫌非法营运的刑事、治安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处罚一批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依法查扣一批非法营运车辆,使非法营运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让客运企业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实现 和政策,讲明从事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危害。通过宣传,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举报非法营运车辆、不坐非法营运车辆。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非法营运车辆案件的群众,要给予奖励。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对外宣传口径由市政府新闻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把关,主城各区及北部新区管委会的宣传工作按原方案执行,其他各区县(自治县)需在市级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的,需报市政府新闻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坚持依法行政,强调文明执法,继续开展“树立形象,文明执法”活动,把专项整治行动列入“执政为民,服务发展”专项考核中,纳入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严禁粗暴执法、执法犯法。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严禁搞利益驱动,不得下达罚没款指标。

  (五)畅通信息,及时报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擅自处置或随意向社会、当事人表态。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每周要及时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以简报形式书面报市政府。

  (六)严格考核,强化检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完善整治工作责任考核办法,加强对全市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要采取突击检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适时对全市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不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市领导小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检查仍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对专项整治行动做得好的要通报表扬;对“三个坚决防止”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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