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津政办发〔2009〕47 号
发布日期:2009-4-17
执行日期:2009-4-17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二、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四、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的。
五、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六、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做好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民心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