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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9-11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文  号:杭司〔2008〕92号

发布日期:2008-9-11

执行日期:2008-9-11

生效日期:1900-1-1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订了《杭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杭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本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 等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本局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局机关按以下程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各信息拥有处室依照本办法,对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书面意见(包括公开内容、形式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统一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包含保密审查),一般信息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

  (三)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四)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局机关按以下程序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当场予以答复,或者可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局内职责分工转交相关处室办理。

  (二)相关承办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均需以书面形式。各承办处室需在答复规定期限前的3个工作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包含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局属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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