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政府
文 号:淳政办发〔2008〕228号
发布日期:2008-12-9
执行日期:2008-12-9
生效日期:1900-1-1
千岛湖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千岛湖镇限制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千岛湖镇限制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疾病,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 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工作,对伤人的犬只、狂犬、疑似狂犬病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县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县犬类主管部门对捕杀、病死或没收的犬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私自处理,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
第三十一条 县犬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的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犬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千岛湖镇以外的建制镇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犬类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