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时间:2008-07-07

发文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7-7

执行日期:2008-7-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 的法律专业人士。聘用的专职法律顾问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由市法律顾问室与其签订聘用合同,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其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和聘期,聘用合同须报市政府批准,报市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顾问室首席法律顾问、兼职法律顾问和专职法律顾问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

  法律顾问室法律助理由市法制办公室现职公务员若干名担任。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具体方法是: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市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室成员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法制办公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室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室成员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室成员参与的,由市法制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顾问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国土资源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第十条 市法律顾问室承办案件时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临时聘请律师代理案件,代理费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室成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需要外聘法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8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成员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本规则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法制办公室于年初提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