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湘环发[2008]55号
发布日期:2008-6-30
执行日期:2008-6-30
生效日期:1900-1-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确保我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等八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精神,省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厅、经委、司法厅、建设厅、工商局、安监局和长沙电监办将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今后五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将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为目标,采取更加有力的综合执法手段,全力整治违法排污行为,全面提高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率,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将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现将《2008年湖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2008年湖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落实“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关键一年。各市州要在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590个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长沙、岳阳、湘潭、张家界、株洲、常德等6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l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辖区内县(市、区)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的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各地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为落实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要求,对洞庭湖、湘江流域等重点流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重点湖泊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 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1、动员部署阶段(6月底-7月)
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在7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2、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l0月)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25日、9月25日、10月25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省政府九部门将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总结阶段(11月)
各市州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