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湖政发〔2008〕45号
发布日期:2008-9-27
执行日期:2008-9-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运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市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运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水平,促进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区级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消费者维权、特种设备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 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及时宣传贯彻到生产经营单位,并做好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共安全员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公共安全动态情况,做好各类台账的纪录登记工作。特别是对安全隐患的发现、整改、上报、复查直至消除要及时到位,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六、作风纪律
第二十六条 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注重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勇于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出工作实效。
第二十七条 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中心要加强工作人员党风廉政教育,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十八条 乡镇公共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要增强报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法行为,要追究责任,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