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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司法局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0号
发布日期:2008-6-4
执行日期:2008-6-4
《台湾居民参加 执业的,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司法部在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相关文件中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