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湖政办发〔2008〕98号
发布日期:2008-9-9
执行日期:2008-9-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 工作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巩固“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成果,今后5年内全市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不突破省政府提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2号 )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4)84号)要求,加强本地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建设,把办公经费、装备费用、人员工资等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公安部门要加强乡(镇)交警中队的规划和建设,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用地、资金及装备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号)的精神,着力抓好农村公路改革工作,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事故多发路段的警示及防护设施的设置,切实改善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条件。积极发展农村客运交通,改善车辆结构,解决偏远地方农民“出行难”的问题。
三、严格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地方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统编培训教材,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并建立学员档案。交通、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对培训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教练员资格的管理,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等评议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管理标准,不定期地对教练员从业资格进行检查、考核,对擅离教学岗位、未按教学大纲教学、无证上岗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四)公安、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考试标准,注重对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考试员,要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五)公安、农业、交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制度。农业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发放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和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加强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交通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等信息;公安部门要及时向交通部门通报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和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加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管理。
(六)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会同公安、农业部门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会同交通、公安部门推进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配合财政、公安、农业、卫生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七)公安部门要严格对军队、武警驾驶证转入地方驾驶证的审核把关,严防假军队、武警驾驶证流入地方。
四、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一)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行车和行人秩序的管理力度,针对突出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类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超车、不按交通标志标线通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及时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劝告式”执法,积极构建和谐的交通执法环境。
(二)公安、建设部门要按照一等管理水平的目标要求,深化实施中心城市“畅通工程”,加快推进路网改造、交通组织优化和设施完善,加快公交优先政策、交通管理策略的制定与落实,加强路面管理和秩序维护工作,做到道路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清晰、交通信号准确及时、占用和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停车和行车有序,努力缓解中心城市停车难、行车难问题。
(三)公安、交通、农业、教育、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学生接送车、长驻我市的外地籍货运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加强对持外地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我市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学生接送、货运和拖拉机营运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调查或者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安部门要收缴其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
(四)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工作。
(五)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严管、规范行为、立足源头、科学治超、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 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化普及教育,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
(三)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宣传、公安部门要制作交通安全公益广告,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黄金时段或重要版面免费播发。在各类媒体上设立交通安全曝光台等宣传专栏,定期曝光各类典型交通违法行为。在厂矿企业、居民社区、行政村等地方设立固定宣传专栏,张贴相关宣传资料和图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九、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各县(区)政府要于每年1月1日前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上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二)各县(区)政府要研究制订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要制订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三)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职工交通行为。
(四)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规规定,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者1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政府要及时将书面检查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