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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09-08

发文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昆政办〔2008〕96号

发布日期:2008-9-8

执行日期:2008-9-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昆明市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昆明市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市民的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通过逐步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使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杜敏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政府祝崇祯副秘书长、市公安局杨劲松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分管领导、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杨劲松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主要领导兼任。

  要求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参照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开展工作。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牵头开展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密切配合责任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并按《条例》规定履行好监管职责,为本级养犬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发动基层组织,加大《条例》宣传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二)在《条例》实施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养犬管理工作办证点,其中,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每区至少设置2个办证点,其余各县(市)区,至少设置1个办证点;制定办证点设置规范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完成办证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完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报批及收费许可证报批、制发工作;公布全市“一站式”养犬登记办证点的地点;对养犬管理登记、复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好《条例》实施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级公安机关规范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向社会作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的公告;制定犬只留检所设置规范要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协助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四)按照批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费的收取,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确保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在《条例》实施前,按照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的规范要求完成行政区域内犬只留检所或过渡性犬只留检所的设置,确保《条例》实施后送交犬只有关养、处置场所;设置过渡性犬只留检所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完成犬只留检所设置工作。

  责任单位: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政府。

  (六)在《条例》实施前,完成昆明市过渡性犬只留检所的设置,做好犬只留检所的管理工作,并开展新建昆明市犬只留检所的选址新建前期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协助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七)按照职能职责,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相互配合,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好养犬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步骤

  (一)《条例》施行准备阶段(2008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2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条例》要求,科学组织,精心筹备,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9月20日至2008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印制相关宣传册,加大对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开座谈会,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册(单)等形式,利用宣传窗、宣传车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向广大市民和养犬户进行宣传,争取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公安机关要公布《条例》实施咨询电话,方便群众了解《条例》。要组织民警在辖区内认真开展养犬普查工作,摸清所辖范围内的养犬情况。要以居民生活区和居民休闲活动场所等为重点。要争取社区居委会的配合,深入居民区逐户摸排,详细掌握饲养犬只的居民、犬只数量、犬只种类及养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督促犬主对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按时进行免疫和登记,督促重点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的市民在2008年10月1日前自行处置所饲养的犬只。

  (三)集中登记办证阶段(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登记办证及相关工作。要在规定设置的“一站式”登记办证点,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抽调足够人力,确保登记办证等相关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并按程序和要求主动做好集中办证服务工作。同时,应建立健全犬类档案,市公安局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对全市办理养犬登记信息情况实行联网管理。各办证点应将养犬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审批表号码;登记犬只的犬种、犬名、犬龄、体态特征等,以便管理、查询、核对和应诉。2008年10月1日开始,公安、城管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清理、收容无主犬、流浪犬以及公民饲养的烈性犬。

  (四)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一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相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对管辖范围的养犬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工作不到位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养犬户除按有关 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是做好整治工作的验收工作。由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重新组织整治;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三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集中整治结束后,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把突击清理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长抓不懈。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大人力、物力投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探索和完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把日常养犬管理工作与当前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重点地区重点整治,力争取得明显效果。同时,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养犬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取得领导的支持。

  (二)严格审核、审批和办证制度。公安、农业(畜牧)部门应认真审核、审批。养犬管理费的收取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按时上交收据存根和所收款项,不得使用非正式收据。同时,审核、审批责任人要认真负责,严禁违规办证。

  (三)开展考核、考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责任,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在养犬管理工作中不推诿、不扯皮,并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工作考核制度,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和同考核。在我市养犬管理重点区域,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清理整顿、收缴等工作措施。对因养犬管理工作治理不力、不认真履行养犬管理职责而导致本地区犬类危害突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问题的单位,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落实情况报送及信息反馈。为保证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时掌握《条例》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在9月10日以前将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昆明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5849081,传真:5849113),并将贯彻执行《条例》各阶段工作小结在每月20日前报送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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