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
文 号:甬卫发〔2007〕185号
发布日期:2007-12-4
执行日期:2008-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和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直属单位新进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按本细则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卫生局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对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公开招聘统一笔试、考务组织、信息发布等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等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直属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确需收费的项目,由市卫生局报物价部门核准后,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局出台的关于直属单位毕业生接受录用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