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银政办发〔2008〕175号
发布日期:2008-8-11
执行日期:2008-8-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扑救和处置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公共设施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灭火意识。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应定期组织、指导专业救援队伍、志愿(义务)扑救力量的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同时,应积极组织志愿者及群众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演习。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各自预案,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七、有关要求
(一)本预案是火灾事故灭火救援的指导性方案,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意见。消防部门的灭火救援相关预案是本预案的子预案,相互配套联动。
(二)本预案是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三)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依法实施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要充分认清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做到灭火救援工作反应快、行动快、效果佳,确保万无一失。
(四)灭火救援指挥必须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参加灭火救援的单位和人员要服从指挥部的命令,不得各行其事,擅离职守,要加强请示、汇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灭火救援始终要坚持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及“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
(六)市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演练,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火灾联合救援工作有效实施。
(七)各单位、各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加强演练。同时,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八)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在人员组织、机械车辆、物资准备、应急措施等方面抓好落实,保证做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凡因工作不落实,发生事故后出动不及时或不服从调动而影响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火灾事故等级标准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