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文 号:浙司办(2007)83号
发布日期:2007-12-17
执行日期:2007-12-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了开展 ;
(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安排的有关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六、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知识、技能培训。
七、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遵守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管理规定,履行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承诺,参加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不得以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泄漏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
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向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报告服务情况。
九、对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和时间,并以此作为对志愿者奖励、表彰的依据。
十、鼓励社会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提供资助。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