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 号:恩施州政发(2007)14号
发布日期:2007-12-3
执行日期:2007-1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对不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法律援助。对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除撤销其受援资格外,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依照相关诉讼法律的规定,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如需查阅行政事业单位档案资料的,除保密资料外,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免费提供。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
(二)提供有关证据,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四)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法律援助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不终止法律服务的,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五)因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案件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在1个月内写出结案报告,按一事一档的原则将案件资料立卷归档,上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州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相应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