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文 号:海府〔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11-16
执行日期:2007-11-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规范、高效、协调、统一的政府 或其他专业人士办理的,由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下列涉法事项应当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统一负责办理):
(一)市政府各部门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涉诉案件、仲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二)各区政府涉诉案件、仲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上述重大法律事务包括各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 10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 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需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承办的法律事务,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好证据收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以及报送备案工作,并主动配合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开展工作。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备案报告格式
格式一:
XXX 区人民政府(XXX 局)
─────────────────────────
文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
现将涉及我府(局)为当事人的XXX 案件的相关材料上报备案,请查收。
(印章)
年 月 日
格式二:
XXX 区人民政府(XXX 局)
───────────────────────────────────────文号
关于《 XXX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备案报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
现将我府(局) 年 月 日作出的《XXX 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报备案,请查收。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