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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11-16

发文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文  号:海府〔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11-16

执行日期:2007-11-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规范、高效、协调、统一的政府 或其他专业人士办理的,由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下列涉法事项应当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统一负责办理):

  (一)市政府各部门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涉诉案件、仲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二)各区政府涉诉案件、仲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上述重大法律事务包括各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 10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 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需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承办的法律事务,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好证据收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以及报送备案工作,并主动配合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开展工作。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备案报告格式

  格式一:

  XXX 区人民政府(XXX 局)

  ─────────────────────────

  文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

  现将涉及我府(局)为当事人的XXX 案件的相关材料上报备案,请查收。

  (印章)

  年   月  日

  格式二:

  XXX 区人民政府(XXX 局)

  ───────────────────────────────────────文号

  关于《 XXX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备案报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

  现将我府(局)     年   月   日作出的《XXX 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报备案,请查收。

  (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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