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7-10
执行日期:2008-7-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意见
市公安局
(二○○八年六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建立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责任。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指导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初评工作,对消防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四、工作实施
依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对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开展综合评价,确定单位类别。
(一)评价方法
1.单位自评。由单位根据消防安全工作实际进行初评。
2.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评价。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对单位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
3.中介机构评价。单位可直接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中介机构评价后,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不再重复评定。
(二)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评价结果不公正的,责成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中介机构重新评价。
(三)周期评价
分类评定实行周期评价制度,A类单位每3年评价1次,B类单位每2年评价1次,C类、D类单位每年评价1次。
(四)类别调整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参照相应类别实施管理:
1.年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按照D类管理;
2.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D类管理;
3.年内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凡原消防安全评价为A、B、C类的按照降一级类别管理;
4.单位火灾隐患在评定周期内整改合格的,恢复原评价类别管理。
(五)结果公示
分类分级评定结果报当地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作为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的分类分级工作实施方案,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督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以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确保分类分级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标准,狠抓落实。公安消防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认真学习《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规定,指导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开展初评工作。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要严格标准,避免分类的随意性,做到评分不漏项、标准不降低、结果公正合理,按照分类结果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使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加强对评价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对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及时总结,以点促面。要搞好分类指导,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典型,通过适时组织现场交流、观摩会等形式,相互学习、借鉴,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工作开展,不断完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体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